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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共同开发谈判中的既有石油合同处理
  • [摘要]既有石油合同是对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的障碍之一。但是,鉴于既有石油合同尚未妨害海上划界协议的最终达成,仍为国际法所允许。因此,必须在共同开发谈判中妥善处理既有石油合同,兼顾石油公司、合同当事国以及另一方争端当事国的利益。处理既有石油合同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不受共同开发影响”“依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单方面取消合同”和“纳入共同开发”四种。其中,“依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和“纳入共同开发”比较具有可行性。
  • 董世杰
  • 全文[ PDF 1680.0 MB ] 2016.2(3):71-85  共有 4997 人次浏览
  • 论海军外交的博奕与法律基础
  • [摘要]军舰由于其天然的优势,在国际法中有着特殊地位,非常适合被用作政府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工具。以军舰为载体的海军外交,在近些年的国际实践中已经大放异彩。本文以国际法为基础对海军外交这一概念作出定义,并以中国的海军外交实践为例,归纳了当下中国海军外交的主要类型。本文还对和平时期限制海军外交的军事利用的各类国际条约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讨论了目前国际环境下海军外交所面临的困境,包括海域划界问题导致的相关海域权利归属不明,以及各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同解释引发的相互冲突的法律主张。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中国的海军外交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包括制定与完善海军外交行动细则,强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官兵日常训练中的学习,以及增强国家间政治互信和广泛开展安全合作。
  • 张晏瑲、刘恩
  • 全文[ PDF 11230.0 MB ] 2016.4(3):0-0  共有 5015 人次浏览
  • 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
  • [摘要]摘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期中国外交事务的重要指导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思想与内涵。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不断加强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基于主权又超越主权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思想基础。实现国际社会正义,达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道德基础。为了减少世界各国交往的法律障碍,各国法律趋同化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国内法路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国际组织的发展,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世界和平,但未能实现永久和平。国际法应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平的建设,从而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国际法新途径。建立在传统文化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中国和平崛起,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独特贡献。
  • 李赞
  • 全文[ PDF 3099.0 MB ] 2016.6(3):0-0  共有 5085 人次浏览
  • 探析条约解释的若干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视角
  • [摘要]条约解释是条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我国在对外关系中已签订和生效的各类条约数以万计。这不仅成为我国与各国友好交往、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必不可少之手段,而且也通过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促进了我国法制的建立健全。加强条约解释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际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发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两个视角,对条约解释的丰富实践加以理论上的归纳或深化,分析或澄清学界某些观点,乃至似乎已成定论的看法,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指导我国的条约适用工作和参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均有重要意义。
  • 张乃根
  • 全文[ PDF 2082.0 MB ] 2016.5(4):47-64  共有 5102 人次浏览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评述——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菲律宾借此将南海问题予以拆分、重组和包装,在中国已根据该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管辖声明的前提下,将中菲在南海的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单方提交仲裁。国际条约的签署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缔约国依据条约规定作出的声明或保留,正是该国对条约所作的理解和对义务范围的界定。《公约》第十五部分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附件七仲裁的强制适用应受到相应条款的制约。缔约国有自行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第十五部分第三节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则是保障缔约国自行决定海洋划界等关乎国家重要利益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具体体现。然而,仲裁庭擅自扩大解释其自身管辖权限,为个别国家滥用仲裁程序制造国际舆论实现政治目的提供了途径,由此将严重损害附件七仲裁的公信力。
  • 密晨曦
  • 全文[ PDF 1080.0 MB ] 2016.3(3):55-63  共有 14782 人次浏览
  • 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 [摘要]美国军舰擅自进入中国西沙领海航行,不仅危及航行安全,而且违反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损害了领海无害通过制度。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不仅涉及领海制度、国际海峡通过制度,也关联领海通过的要件与无害通过要件之间的关系,更涉及针对领海内军舰无害通过的认定标准的“结合说”和“分离说”。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颇有争议的问题。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的争议焦点为:其是必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得到沿海国的事先许可,还是可以自由航行。中国应在坚持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事先同意论”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制定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的职权,进一步修订完善与领海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现国家在领海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管辖权,确保中国在领海内的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 金永明
  • 全文[ PDF 1311.0 MB ] 2016.2(3):60-61  共有 6253 人次浏览
  • 论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演进与中国的对策
  • [摘要]在双边投资条约(BIT)实践中,作为缔约各方政策宣示、谈判基础和基本准则的BIT范本不断发展,其作用和影响日益彰显。BIT范本源于发达国家的实践,服务于保护其海外投资的政策目标,其发展趋向长期以来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和影响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BIT范本及其实践呈现出“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两种发展趋向。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应在总结分析BIT范本发展趋向和相关实践的基础上,从解决南北问题的高度,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审慎决定我国新BIT范本的目标和模式,以利于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导向”的BIT范本,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实践。
  • 曾华群
  • 全文[ PDF 17252.0 MB ] 2016.4(3):0-0  共有 5124 人次浏览
  • 欧盟TTI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草案:挑战与前景
  • [摘要]摘要: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在当前《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中广受争议,尽管这一机制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投资协定所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要求投资争议完全在本国法院解决的声浪,是卡尔沃主义在欧洲的回声。就欧盟对公众关切的回应来看,欧盟ISDS方案极力减少各种质疑,其国际投资法院设计脱离当前最佳实践,不是减少了公众质疑,而是加重了公众对投资仲裁机制的担忧。欧盟方案试图加强东道国规制权,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减少程序滥用。但是,僵化和不合时宜的投资法院方案,很可能成为目前TTIP谈判的障碍。欧盟极力在ISDS上打上欧盟印记,反映出欧美对国际投资规则领导权上的争夺。就当前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而言,对于欧盟版本的投资法院方案,建议在现有仲裁机制上加以改良,而不是在双边层面采用法院机制。
  • 叶斌
  • 全文[ PDF 1459.0 MB ] 2016.6(3):0-0  共有 5345 人次浏览
  •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书评析——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
  • [摘要]2015年10月29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律实践皆有相同之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属于裁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而仲裁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从根本上就是裁判者对证据的采纳、评估与解释过程。这使得证据问题无疑成为仲裁的核心。因此,本文从仲裁庭裁决书的思路出发,结合国家间仲裁的特点,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为角度,评析裁决书中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仲裁庭在实体阶段的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虽然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证据的提供、采纳、评估与解释依然需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裁决书中所暴露的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实体阶段将会更为严重,并最终影响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的公平与公正。
  • 何田田
  • 全文[ PDF 2286.0 MB ] 2016.2(3):40-59  共有 15574 人次浏览
  • 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
  • [摘要]《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产生于气候变化应对紧迫、“自上而下”机制面临困境、各方诉求从二元趋向多级的背景之下。其既具有促成共识达成、开启气候治理新模式的利项,也难避因放弃法律约束力所致的实效不确定性弊处。其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尊重差异性与多元性、注重由被动转向主动、探索“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互动、互融的思路启示。
  • 秦天宝
  • 全文[ PDF 1771.0 MB ] 2016.3(3):64-76  共有 51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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